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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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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-9-15 15:15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
0 u- k8 X6 y, @0 `: G: |
/ b: \$ a* h; q) h* q        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,觉得有问题,特向您请教。 ; I  L7 z; ?* c; C5 P: N
      是省财政厅牵头、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。
8 p) B: ~7 y, Q" T% l1 C      问题1:文件的主送机关是:省直各有关部门,从内容看,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。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,没有什么意义啊? 7 y1 ^, H; I8 Q# Y1 m) _( m# V
      问题2:在版记部分,对上级用的是“抄报”,平级用的是“抄送”。“抄报”的形式应该不妥吧?   d. c+ g8 L- [2 Y, n1 I9 L9 A

1 A+ F/ @8 Y/ j5 p) A. j* m老秘观点:
% w3 ~: e# Z0 T5 {+ V5 P6 V% x6 v" Q% B5 b
(1)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,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,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。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,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“是否确有必要”,是否“注重实效”,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。 ! I$ y. _& |$ K: f
(2)关于“抄报”的提法,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、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。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,不再区分上级、下级、平级,一律统称“抄送”。因此,此文版记部分使用“抄报”显属因循守旧,不合规范。 ) L' e8 V+ P% N: ~& ^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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